(2017)黑750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谭春芳诉许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芳,许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1民初70号原告:谭春芳,女,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京城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许继成,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京城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东,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京城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春芳与被告许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春芳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谭春芳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