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78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谢时顺,吴美娟,谢时利,陈美鲜,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敏敏,李汉铧,谢小杰,周嘉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78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阊胥路292号。诉讼代表人张广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谢时利。被执行人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8、10、11组。法定代表人谢冬华。被执行人谢时顺,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美娟,女,1965年5月5日生,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谢时利,男,196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陈美鲜,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西侧(林桑场)。法定代表人谢时顺。被执行人谢敏敏,女,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李汉铧,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谢小杰,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周嘉妍,女,199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谢时顺、吴美娟、谢时利、陈美鲜、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敏敏、李汉铧、谢小杰、周嘉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苏中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258万元、利息587551.90元(该利息计至2015年1月23日),及自2015年1月24日至2015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7.5%计算的利息及复利、自2015年4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631151元。被告顺利投资公司、谢时顺、吴美娟、谢时利、陈美鲜对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顺利投资公司、谢时顺、吴美娟、谢时利、陈美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吴江区盛泽镇东方花园37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登记的相应抵押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及抵押登记债权数额详见清单)。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谢敏敏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33幢55室、56室以及第5、6、7号车库(抵押物详情见清单)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的相应抵押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陈美鲜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22幢东二区30号、35号(编号为吴押他项(2014)第01718号、1716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00191782号他项权证)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分别在142万元和19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谢小杰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36幢63号(编号为吴押他项(2014)第01713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他项权证)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1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谢时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吴江区盛泽镇东方花园36幢2号(编号为吴押他项(2014)第01714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他项权证)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19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607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794元,由顺利织物公司、顺利投资公司、谢时顺、吴美娟、谢时利、陈美鲜、顺利房地产公司、谢敏敏、谢小杰负担。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5)苏中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5067366元,执行费92467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谢时顺、吴美娟、谢时利、陈美鲜、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敏敏、李汉铧、谢小杰、周嘉研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敏敏已履行完毕抵押担保责任,其提供的抵押物无需执行。被执行人陈美鲜名下位于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22幢东二区30号、25幢东二区35号的房地产已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变价。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谢时顺名下位于吴江区盛泽镇东方花园36幢2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19年12月19日止。被执行人谢时顺名下位于吴江区盛泽镇东方花园36幢2号的房地产和被执行人谢小杰名下位于吴江区盛泽镇东方花园36幢63号的房地产均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已于2017年5月23日致函首轮查封法院,请该院考虑将被执行人谢时顺名下位于吴江区盛泽镇东方花园36幢2号房地产和被执行人谢小杰名下位于吴江区盛泽镇东方花园36幢63号房地产的处置权移交本院,但尚未收到首轮查封法院的复函。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顺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8、10、11组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20年5月24日止。该房地产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泽支行,并在该案中处置【案号:(2015)吴江执字第2423号】。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2017年7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拍卖公告、(2015)苏中执字第0621号执行裁定书、请求移交处置权函、(2017)苏0509破20号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清理债务,执行程序理应中止。本院对其他抵押物无处置权,经与首轮查封法院沟通也未取得处置权。综合上述情况,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