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惠英、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惠英,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联骄贸易有限公司,郭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93号申请人赵惠英,女,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肖思斯,河南金博大(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金铭,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51631351W。法定代表人阎晓冉,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7层340号,组织机构代码:668896150。法定代表人郭晓玲。被申请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7层340号,注册号:914100006728608129。法定代表人丁国进,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联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西南角(安阳迎宾馆6号酒店1层),组织机构代码:573571206。法定代表人顾艳超。被申请人郭晓玲,女,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赵惠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联骄贸易有限公司、郭晓玲的银行存款29213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杨建民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二七区政通路17号院2号楼2单元20号(郑房权证:02××77)房产、李戈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二��区代庄西街1号4号楼1单元10号(郑房权证:01××91)房产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建民所有的位于二七区政通路17号院2号楼2单元20号(郑房权证:02××77)房产一套。二、查封李戈所有的位于二七区代庄西街1号4号楼1单元10号(郑房权证:01××91)房产一套。三、冻结被申请人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联骄贸易有限公司、郭晓玲的银行存款29213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