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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乘继、甘学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乘继,甘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乘继,男,194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执行人甘学国,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申请执行人王乘继与被执行人甘学国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的(2007)昌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乘继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7500元,已执结0元,未执结6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学国长期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甘学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甘学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乘继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甘学国的财产线索和具体行踪。故申请执行人王乘继的债权人民币67500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甘学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乘继如发现被执行人甘学国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07)昌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华审判员  黄 征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