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大卫与王海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大卫,王海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827号原告沈大卫,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胜,男,汉族,1991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孙雪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负责人王建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园,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大卫与被告王海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小额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小额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楚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