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丁亚帅与姚吉祥、姚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亚帅,姚吉祥,姚栓林,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714号原告:丁亚帅,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姚吉祥,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姚栓林,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3399号。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闫庄社区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亚帅与被告姚吉祥、姚栓林、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丁亚帅以已与被告姚吉祥、姚栓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吉祥、姚栓林、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亚帅撤回对被告姚吉祥、姚栓林、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申请费520,共计1045元,由原告丁亚帅负担。审判员 刘启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