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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廖伟与何玲俐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伟,何玲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51号申请人廖伟,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何玲俐,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申请人廖伟与被申请人何玲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廖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玲俐价值5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3执保1382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申请人廖伟与被申请人何玲俐达成调解,现申请人廖伟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廖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廖伟解保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