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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纪友芹与沈会、左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友芹,沈会,左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524号原告:纪友芹,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会,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左林花,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纪友芹与被告沈会、左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纪友芹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友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友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纪友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