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秦洪武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洪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478号原告:秦洪武,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增,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主要负责人:李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华,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天津士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洪武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秦洪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由秦洪武负担。审判员 黄子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学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