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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昊燃、邵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昊燃,邵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66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昊燃,曾用名:刘沛霖,绰号:“眼镜”,男,1997年4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被告邵华,绰号:“胖华”,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住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昊燃、邵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官检量建(2017)513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已依法送达被告人刘昊燃、邵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松、书记员孟丽娜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昊燃、邵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昊燃伙同他人在昆明市吴井路石井小区路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外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牌iphone5s手机盗走,并从被盗手机上将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1600元转至其账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14.62元。二、2017年2月27日03时许,被告人刘昊燃、邵华在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泽艺网吧”内,趁被害人叶某睡着之际,将其一部白色“苹果”牌iphone6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46.52元。案发后,被害人叶某报警,民警将被告人刘昊燃、邵华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昊燃的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损失6000元,被告人刘昊燃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对上述事实及盗窃罪罪名,被告人刘昊燃、邵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昊燃、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昊然在本案中具有两起盗窃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将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指控证据可以证实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的犯意系被告人刘昊燃提出,后由刘昊燃实施盗窃行为,被告人邵华在刘昊燃指使下帮助其遮挡监控,事后,被告人刘昊燃将手机销赃并分得大部分赃款,被告人邵华分得少部分赃款。故综上,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刘昊燃在该起犯罪事实中系主犯,被告人邵华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邵华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昊燃、邵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另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昊燃的家属已代其向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的被害人张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刘昊燃酌情从轻处罚。官检量建(2017)513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对被告人刘昊燃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邵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昊燃、邵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昊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邵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三、涉案的“苹果”牌iphone6手机或该手机的鉴定价值3346.52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叶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 超人民陪审员  张宝宽人民陪审员  普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展兴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