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10号梧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0316842-1法定代表人:王泽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咏梅,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静,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亮,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与张亮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亮在银行财产、车辆、社会保险方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亮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