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永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永贵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857号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238号6楼。法定代表人:方锦华委托代理人:张艺,女,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黄俊杰,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卢永贵,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永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被告卢永贵已于2016年11月0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市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楼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