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8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简荆峰与深圳市骏达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荆峰,深圳市骏达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8049号原告简荆峰,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南漳县,委托代理人张东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深圳市骏达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启明社区新路裕德工业区F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596772588。法定代表人张永刚。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荆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东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1年7月1日。二、工作岗位:行政部经理。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四、工资标准:2014年、2015年为每月5000元,2016年为每月6000元。五、关于2014年至2016年工资:原告主张被告每月仅零散发放部分工资,尚欠上述期间工资80700元未支付,提交了欠条予以证明。欠条为原件,经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举证规则,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工资支付情况举证证明。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工资支付的具体情况本院根据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至2016年工资差额80700元。六、仲裁情况:不予受理。七、诉讼请求:1、2014年至2016年工资差额80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深圳市骏达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简荆峰2014年至2016年工资差额80700元。如果原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国良书记员 邓燕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