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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来津、季翠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来津,季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63-1号申请执行人:李来津,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季翠红,女,汉族,1968年9月23日生,地址涿州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涿法执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季翠红名下位于涿州市××办事处冠云路××小区××楼××单元××室,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季翠红名下位于涿州市桃园办事处冠云路冠云小区1号楼3单元203室(房产证号:新049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李建新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龙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