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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吕秀兰、李祥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秀兰,李祥华,任雨昂,仝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秀兰,女,193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申请执行人:李祥华,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申请执行人:任雨昂,男,199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仝翠英,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秀兰、李祥华、任雨昂与被执行人仝翠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仝翠英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72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仝翠英的银行账户143800元,现被执行人仝翠英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仝翠英的银行账户143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