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2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广晨与米纳斯绿健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晨,米纳斯绿健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4345号原告:王广晨,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告:米纳斯绿健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79号2幢楼D层D19室。法定代表人:黄金柏。原告王广晨诉被告米纳斯绿健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魏文秀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3日原告王广晨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晨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王广晨承担。审判员  魏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佳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