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广晨与米纳斯绿健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晨,米纳斯绿健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4345号原告:王广晨,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告:米纳斯绿健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79号2幢楼D层D19室。法定代表人:黄金柏。原告王广晨诉被告米纳斯绿健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魏文秀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3日原告王广晨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晨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王广晨承担。审判员 魏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佳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