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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XX与邢维颖、苏尔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邢维颖,苏尔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757号之一原告:XX,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雄,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维颖,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越,天津佳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尔复,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越,天津佳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邢维颖、苏尔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XX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8日,被告邢维颖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十。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现在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700000元(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7年2月8日)及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邢维颖、苏尔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微山南路西侧普雅花园12-3-402。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微山南路西侧普雅花园12-3-4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邢维颖、苏尔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英杰人民陪审员  李洪起人民陪审员  王 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