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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文涵与王炀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涵,王炀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涵,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炀,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君,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交其(系王炀父亲),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上诉人李文涵因与被上诉人王炀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文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文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李文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 剑审判员 王 宏审判员 黄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焦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