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健与被告陈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陈红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2942号原告王健,男,1987年02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被告陈红平,男,1977年lO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王健与被告陈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红平偿还欠款40000元及利息3517.37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被告陈红平因承包工地需要向我公司订购一批建材(瓷砖),价款共计20多万元。起初我与被告关系很好,但因被告拖欠价款,两个月之前关系不如从前。期间被告陈红平给付过部分价款,剩余价款为40000元。被告陈红平于2016年2月5日写下欠条—份,后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被告陈红平出具的欠条一张,注明今欠王健地砖材料款肆万元人民币,日期2016年2月5日。被告陈红平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5月,被告陈红平因承包工地需要向原告公司订购一批建材(瓷砖),价款共计20多万元。期间被告陈红平给付过部分价款,余款40000元。被告陈红平于2016年2月5日写下欠条—份,注明欠王健地砖材料款肆万元人民币。后原告王健多次催要,被告陈红平仍未偿还该笔债务,引发纠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与被告陈红平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健要求被告陈红平给付价款及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红平给付原告王健欠款40000元及利息3517.37元(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8月3日共计544天,以年利率5.9%计算),合计43517.3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陈红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江淑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