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霍文学与张志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文学,张志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霍文学,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霍艳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志库,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霍文学与张志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霍文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景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 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