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福岭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福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福岭,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捕前住沧州市,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2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7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汉礼,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福岭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冀0983刑初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福岭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石福岭,听取辩护人孙汉礼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石福岭找到刘某,称有关系能低价购买渣油高价卖出,取得刘某信任后,让刘某在黄骅市张秀山炼油厂购买了95吨渣油,价值479750元,后石福岭将该95吨渣油卖于中捷鑫亿化工厂。由于当时鑫亿化工厂账户没有资金,鑫亿化工厂会计苑桂新给石福岭打了一张489990元的欠条,石福岭将欠条交给刘某保管。几天后,石福岭来鑫亿化工厂谎称欠条丢失,让会计苑桂新重新补了一张。石福岭将欠条通过他人更换为现金489990元。刘某多次追要油款,石福岭在给付了19万元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案发后石福岭诈骗刘某的油款305689元已全部还清。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石福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石福岭认罪态度较好,诈骗的赃款已全部退还了被害人。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石福岭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石福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诉人石福岭提出一审认定其犯罪数额错误;其行为系侵占而非诈骗;其被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间应折抵刑期;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应对其科处较轻刑罚并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石福岭在公安机关对其案件立案前共给付被害人渣油款29万元,其犯罪数额应为199990元。案发后石福岭诈骗刘某的油款已全部还清。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石福岭提出其行为系侵占而非诈骗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刘某独自出资,通过石福岭介绍买卖渣油,没有证据证实二人系合伙经营或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石福岭无法定保管买卖渣油款的依据,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不构成侵占。此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石福岭提出其犯罪情节较轻,应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石福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此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石福岭提出其被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间应折抵刑期的意见。经查,石福岭系因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才被公安机关决定在其住所对其监视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因其不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故不应折抵刑期。此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石福岭提出一审认定其犯罪数额错误;其认罪态度好,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应对其科处较轻刑罚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石福岭的犯罪数额应为199990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诈骗的赃款已全部退还了被害人。此上诉意见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石福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对石福岭定罪准确,但认定犯罪数额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石福岭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全额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石福岭上诉提出其行为系侵占而非诈骗、被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间应折抵刑期、犯罪情节较轻应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上诉提出一审认定其犯罪数额错误,认罪态度好,应对其科处较轻刑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福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占英审判员 岳伯生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