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戢秀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戢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214号被执行人:戢秀琴,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戢秀琴的没收财产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