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执1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秀英、王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英,王成华,吕泽亮,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执1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秀英,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成华,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吕泽亮,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迎宾南大道999号101室,组织机构代码:09107443-4。被执行人: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大道9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970419-4。本院在执行朱秀英、王成华与吕泽亮、南昌欧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康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虽查封和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但均为轮候查封和冻结,现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执行和解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0民初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晖审判员 赖必松审判员 雷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