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叶孟青与叶石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孟青,叶石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叶孟青,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石活,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再审申请人叶孟青因与被申请人叶石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162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叶孟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黄思雄审判员 王春青审判员 谢庆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文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