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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叶孟青与叶石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孟青,叶石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叶孟青,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石活,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再审申请人叶孟青因与被申请人叶石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162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叶孟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黄思雄审判员  王春青审判员  谢庆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文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