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35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东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东,殷媚,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5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新安路中发工贸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688899205。法定代表人:常树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东,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殷媚,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双庙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4757-8。法定代表人:郭康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东、殷媚、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32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