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金喜与胡秀娟、燕荣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秀娟,张金喜,燕荣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3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秀娟,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县余下东屯小学教师,住户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喜,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周至县教师,住周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燕荣学,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户县。再审申请人胡秀娟因与被申请人张金喜、燕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民终7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胡秀娟与被申请人张金喜就争议纠纷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本院认为,胡秀娟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秀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泉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佳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