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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开利与何晓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利,何晓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796号原告:张开利,男,生于1975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君,眉山市彭山区神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晓明,男,生于1971年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彭溪镇彭武路二段42号彭武景苑32、34、36、38、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062359414J。负责人:陈强,经理。原告张开利与被告何晓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开利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开利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开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张开利负担。审判员  岳龙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