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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与陈琦、丹阳市江龙汽配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陈琦,丹阳市江龙汽配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72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181703955268A,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7号。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生,住丹阳市,公司员工。被告:陈琦,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生,住丹阳市。被告:丹阳市江龙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中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0689384P。法定代表人:蒋金生,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73942895H,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幸福小区26幢120室。负责人:季志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与被告陈琦、丹阳市江龙汽配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宇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