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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元华、杨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元华,杨梦,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唐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元华,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经商,住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梦,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峰,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元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全学,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唐国清,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水市。上诉人朱元华与被上诉人杨梦、原审被告广水市晟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景公司”)、原审被告唐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元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顺,被上诉人杨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观峰,原审被告晟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全学、原审被告唐国清的委托诉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元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艳丽审判员  汪 莉审判员  姚仁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员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