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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英秀与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秀,李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956号原告:吴英秀,身份证号×××,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丰泽园小区**栋***室。被告:李薇,身份证号×××,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兴胜巷**号*栋***室。原告吴英秀与被告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吴英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英秀以”被告无法找到,需进一步查找住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秀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吴英秀承担。审判员  伊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