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英秀与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秀,李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956号原告:吴英秀,身份证号×××,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丰泽园小区**栋***室。被告:李薇,身份证号×××,女,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兴胜巷**号*栋***室。原告吴英秀与被告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吴英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英秀以”被告无法找到,需进一步查找住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秀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吴英秀承担。审判员 伊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