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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子江与杨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子江,杨学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1171号原告:田子江,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杨学磊,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田子江与被告杨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子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学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子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杨学磊支付轮胎款6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过程中,田子江放弃逾期利息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杨学磊支付轮胎款5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3日杨学磊购买田子江的轮胎,欠款6600元,约定三十日内付清,如逾期,支付四倍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后经多次催要,杨学磊之妻张坤鹏于2017年3月18日偿还了1000元,其余未偿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杨学磊未作答辩。田子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款协议一份。该欠款协议系填充式,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徐水县大王店镇西黑山村田子江轮胎款6600元,于三十日内还清,预(逾)期不归还,按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给予结算,欠款人杨学磊(签名并捺印),欠款人住址童庄,欠款日期2016年10月23日。另在欠款协议右上角注明:大磊家在3月18日下午已付1000元,张坤鹏(签名并捺印)。田子江质证无异议。诉讼中,本院对杨学磊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款协议的内容属实。田子江质证无异议。通过当事人陈述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对欠款协议均无异议,本院对欠款协议予以确认,对田子江主张杨学磊欠其轮胎款56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杨学磊向田子江购买轮胎,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杨学磊购买轮胎后应向田子江支付相应价款,对田子江要求杨学磊支付轮胎款5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田子江自愿放弃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学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子江轮胎款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学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