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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牛宝发与方国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宝发,方国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3724号原告:牛宝发,男,1946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方国中,男,45岁,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牛宝发与方国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牛宝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牛宝发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宝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宝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渠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