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牛宝发与方国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宝发,方国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3724号原告:牛宝发,男,1946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方国中,男,45岁,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牛宝发与方国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牛宝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牛宝发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宝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宝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渠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