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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林某、张某等与曲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曲某,孙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734号原告:林某。原告:张某。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成,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某。被告:孙某。原告林某、张某与被告曲某、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林某、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23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纪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婧http://10.29.2.7:8603/Common/DoInfo.aspx?DocID=0f3d0301-4ce9-48f2-8491-12cd1010ef3f&pageType=doinfo&DocDoID=null&pageflag=firs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