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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时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文俊、江西宇通实业有限公司、王丽群、江西好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建根、雷火清、王心耿、黄云英、黄祖腾、江小侠、王进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时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文俊,江西宇通实业有限公司,王丽群,江西好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建根,雷火清,王心耿,黄云英,黄祖腾,江小侠,王进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2民初294号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罗遂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皮俊,系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芳香,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时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胡文俊,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文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江西宇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王丽群,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丽群,女,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江西好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黄建根,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建根,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雷火清,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王心耿,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黄云英,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黄祖腾,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江小侠,女,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樟树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王进亭,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樟树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时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文俊、江西宇通实业有限公司、王丽群、江西好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建根、雷火清、王心耿、黄云英、黄祖腾、江小侠、王进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称十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皮俊、谢芳香及被告江西时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文俊、江西好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建根、黄云英、江小侠、王进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宇通实业有限公司、王丽群、雷火清、王心耿、黄祖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江西时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32670.26元,本息合计2932670.2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17日止),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八王心耿、被告九黄云英提供的位于樟树市X号X栋X层X号、商铺层X号、商铺层X号商铺(房产证号:赣房权证樟房字第××号,樟国用(2014)第XXXX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以上十二名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3日,被告一江西时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企业流动资金需要为由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号:PJ66206120150XXXX),约定向原告借款260万元。原告已依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告一发放了两笔借款,分别是16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260万元,并约定其中160万元的借款年利率为9.89%,100万元的借款年利率为10.58%,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有借款借据为证。同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SB66206120150XXXX),合同约定对被告一与原告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为260万元。另被告八王心耿、被告九黄云英于2014年4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SD66206120140XXXX),合同约定以其自有的位于樟树市X号X栋商铺层X号、商铺层X号、商铺层X号商铺(房产证号:赣房权证樟房字第××号,樟国用(2014)第XXXX号)作为抵押物,对被告一与原告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债务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为244万元,并于同日至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赣房他证樟房字第××号。如今被告与原告借款合同早已到期,而被告却一直无偿还表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江西时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文俊辩称:对案子本身没有异议,都是我们签的字,但是今天案子的主要人王心耿没到庭,整个事情都是他一个人操作,我们想听听王心耿自己本人怎么说的。我们是帮他借钱,他也是我公司的股东,当时借钱时说一定要公司法人签字,而且公司的章也是他自己拿去盖的,后面担保的才是我签的字,我也是被他忽悠了,他说出了事我自己也有房子在抵押。被告江西好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建根辩称:第二年联保时不知谁把我们联保的股东更换了,我们不清楚。当时原来股东是陈海燕,把有偿还能力的人变更走了,剩下的都是没有偿还能力的。是被告一去变更的,我们现在也在跟政府协商此事。抵押部分银行去拍卖,信用的部分所有人平摊。被告黄云英:贷款是事实,当时王丽群也是刚从学校毕业,都是王心耿一手操作的,我们只是按银行说的在合同上签字,签字时王心耿也说他有房子抵押不关系,不会找到你们个人头上。银行当时也没有调查。被告江小侠、王进亭辩称:因王心耿请王进亭江小侠用其樟树市药都北大道(樟中店铺)做抵押贷款,事前说好只用店铺做抵押。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王心耿本人承担。有王心耿写的承诺书为证。并且我们没有为黄建根和胡文俊作保证人,我们从来没见过这两个人。办理贷款时顺银村镇银行存在许多违规行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一、三个店铺怎么能贷出790万元?第二、为什么拿空白文件让别人签字?第三、为什么不对保证人的资质进行调查?第四、为什么不对所贷款项进行贷后跟踪?让王心耿用去两千多万?王进亭于2001年退休,患有严重高血压,常年吃药,并且须要终身吃药治疗。江小侠于2001年内退,2011年正式退休,腰椎间盘突出、静脉曲张,不能参加任何劳动,需长期治疗和服药,请解冻我们的银行卡,让我们能活下去。被告江西宇通实业有限公司、王丽群、雷火清、王心耿、黄祖腾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以此认定原告所诉属实。为,原告与被告江西时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王心耿、黄云英的《抵押担保合同》及原告与被告胡文俊、江西宇通实业有限公司、王丽群、江西好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建根、雷火清、王心耿、黄云英、黄祖腾、江小侠、王进亭的《保证担保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胡文俊、江西宇通实业有限公司、王丽群、江西好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建根、雷火清、王心耿、黄云英、黄祖腾、江小侠、王进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与原告的《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而又无证据证明系受原告欺诈所至,即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江西时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胡文俊以下十一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的其它诉求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时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至2017年8月3日的借款利息584707.04元,合计3184707.04元,并从2017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本金260000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和复利;二、被告胡文俊、江西宇通实业有限公司、王丽群、江西好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建根、雷火清、王心耿、黄云英、黄祖腾、江小侠、王进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抵押物产权证号为赣房权证樟房字第××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261元,由被告江西时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文俊、江西宇通实业有限公司、王丽群、江西好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建根、雷火清、王心耿、黄云英、黄祖腾、江小侠、王进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人民陪审员  曾恒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