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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993号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云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993375816。法定代表人:冯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继亮,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楚雄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雪梅,女,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姚安县人,住楚雄市。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审判长  段莉萍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舒兆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玲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