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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永芝、刘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芝,刘功华,刘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永芝,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功华,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春青,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永芝与被执行人刘功华、刘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协议,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90300元,已执行8000元,未执行82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可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王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