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亚民与邓立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民,邓立飞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118号原告:姜亚民,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山嘴村。被告:邓立飞,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山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亚民与被告邓立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亚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亚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姜亚民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