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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亚民与邓立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民,邓立飞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118号原告:姜亚民,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山嘴村。被告:邓立飞,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山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亚民与被告邓立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亚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亚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姜亚民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