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荣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354号罪犯何荣,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何荣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157.6元,各被告人对赔偿数额305497.25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7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闽01刑更14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何荣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2500元。其中在上一次减刑时,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500元;本次减刑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何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何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何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