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张觉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小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拉玛多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青0103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金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47165.15元、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86元、迟延履行金16262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8423元,合计1636936.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成都宸宇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1335号民事调解书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冶金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