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兴武与齐鸣、申卫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武,齐鸣,申卫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940号原告李兴武,男,汉族,1992年4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委托代理人潘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齐鸣,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申卫华,女,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负责人姜晓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武诉被告齐鸣、申卫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武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