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玉海与韩远南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海,韩远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海,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韩远南,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海与被执行人韩远南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张玉海于2017年8月3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