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冬林与上海泰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陆卫平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林,上海泰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陆卫平,南通三泰九圆钢结构有限公司,启东祥龙建材有限公司,启东祥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787号原告:王冬林,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徐海忠,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泰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9幢101-2室(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卫新。被告:陆卫平,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南通三泰九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江天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陆卫平。被告:启东祥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江天路6号。法定代表人:陆卫平。被告:启东祥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江天路20号。法定代表人:陆卫平。原告王冬林与被告上海泰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陆卫平、南通三泰九圆钢结构有限公司、启东祥龙建材有限公司、启东祥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冬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冬林撤诉。本案受理费480566元,减半收取2402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