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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显洪、成都市新都区博米丽服装加工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显洪,成都市新都区博米丽服装加工厂,向书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7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显洪,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渝,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新都区博米丽服装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场镇社区*组。负责人:向书远。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姝,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向书远,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再审申请人尹显洪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博米丽服装加工厂、向书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尹显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施家蓉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刘小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怀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