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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庄学军与曹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学军,曹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84号申请人庄学军,男,汉族,1960年4月27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曹瑞,男,汉族,1993年1月20日出生,住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申请人庄学军与被申请人曹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瑞驾驶的苏G×××××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0万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丁盈银所有的苏G×××××号北京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曹瑞驾驶的苏G×××××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查封担保人丁盈银所有的苏G×××××号北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熊芳林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0723财保84号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关于申请人庄学军与被申请人曹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苏0723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申请人曹瑞驾驶的苏G×××××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四中队,扣押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附件:(2017)苏0723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O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