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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机砖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廖学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法定代表人:岳怀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火花镇机砖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