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志华、杨鑫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华,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志华,女,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杨鑫,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志华与被执行人杨鑫继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30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