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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志华、杨鑫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华,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志华,女,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杨鑫,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志华与被执行人杨鑫继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30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