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9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芳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李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芳梅,李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849号原告:林芳梅,女,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舸,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毛寄文。原告林芳梅诉被告李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林芳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芳梅负担。审判员 陈雪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