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魏红梅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魏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8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魏红梅,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魏红梅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44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红梅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二审裁定无效,并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魏红梅就北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曾经提起众多行政诉讼,均经本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现又就该事项提起众多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魏红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红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代理审判员 梁 爽书 记 员 江秀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