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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维东与李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维东,李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93号申请人:李维东,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宪刚,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维东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李家祥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家祥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建筑面积73.23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