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茶香、李松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茶香,李松恩,李小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刘茶香,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松恩,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小枚,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李松恩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松恩、李小枚应向申请执行人刘茶香赔偿人身损害款5197.35元,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松恩、李小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松恩、李小枚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收入528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顺 百度搜索“”